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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丨龙杰-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编制背景及修订方向思考
2026-06-2414

专家观点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龙杰

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编制背景及修订方向思考


磷石膏是湿法磷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每生产1吨磷酸(以P2O5计)约产生4-5吨磷石膏。全国磷石膏堆存量约8.2亿吨,年产生量约7500万吨。这些磷石膏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上游的云贵川鄂四省,产量占比超80%,地理区位敏感,如不妥善处置,污染风险极大。


一、HJ1415标准编制核心背景

1.磷石膏分布集中且区位敏感、污染隐患大

国内磷石膏年产生 7500 万吨,历史堆存总量 8.2 亿吨;云贵川鄂四省磷石膏产出占全国 80%,全部坐落长江中上游。磷石膏内含可溶性磷、氟、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渗滤液会渗入地下水、污染江河。

2.我国磷石膏处置现状

当前消纳结构:水泥缓凝剂 30%、石膏建材 25%、矿山充填 / 生态修复 23%;;与庞大产生和历史堆存量相比,把磷石膏生产成产品远远不够,亟待探索规模化消纳路径。

3.国家高度重视磷石膏综合治理

2017年至今,国家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年升级;

2024年《磷石膏综合利用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到2026年磷石膏利用率达到65%,新增磷石膏必须无害化贮存;

2025年,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磷石膏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通过“清空治理一批、闭库销号一批、管控提升一批”消除重大环境污染隐患。

4.标准制定的紧迫性

磷石膏利用处置过程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磷石膏贮存环境风险防控需求突出;

磷石膏满足环保标准前提下的规模化消纳需求迫切;

项目审批、环境管理缺乏科学依据,导致“从严管理”、项目落地难、管理和运行成本高;

亟须统一管理要求,支撑环境管理,落实《固废法》要求,完善标准体系。


二、HJ1415标准编制核心内容

磷石膏产生单位应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磷石膏产生量,减少污染物含量;利用单位应尽可能对磷石膏进行利用,最大限度降低贮存量,控制环境风险。用于筑路、回填、充填和土地利用时,应避开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区;用于筑路和回填利用时,还应避开活动断层、泉域保护范围、岩溶强发育区域、湿地、江河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敏感区域。


三、HJ1415标准编制国际经验借鉴

标准制定过程中,研究团队系统梳理了国际经验:

分类分级:惰性废物豁免→一般废物注册/许可→高风险废物严格禁入或专项许可;

风险导向:以保护受体(地下水、人体健康)为核心制定标准;

科学量化:基于场地环境承载力设定管控阈值。


四、HJ1415标准未来修订方向

修订的核心逻辑是:在《生态环境法典》“水土共治”的刚性约束下,采用基于风险的分级管理路径,严守法典底线,保障规模化消纳通道,以科学方法推导限值,配套完善机制。

未来标准的修订将在以下方向持续完善:

磷石膏回填利用过程的选址要求(避开岩溶强发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渗滤液有效收集、导排和处理能力达标要求;

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地下水监测井布设的合理性(位置、井深、水位);

监测指标的扩展(铊、砷、锰等特征污染物);

干排干堆的堆存方式;

磷石膏库数字化水平(地下水监测、浸润线和渗漏在线监测系统)。


五、结语

磷石膏的无害化处置与规模化利用,既是磷化工行业绿色转型的必答题,也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硬任务。随着HJ 1415的发布实施及后续强制标准的出台,磷石膏利用和贮存将进入“有标可依、有规可循”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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